安徽省文物博物專業初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認定工作暫行規定
皖文職改〔2003〕221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文物博物(以下簡稱文博)專業技術人員的培養和合理使用,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更好地為兩個文明建設多做貢獻,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認定范圍為省、市、縣(區)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管理所(處)、文物商店、博物館、紀念館等單位從事考古、古建維修及文物保護、博物館學研究、保管、陳列、群教、鑒定等工作的在職在崗人員。
第三條
文博專業初、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實行由各市、縣或省直單位對照任職資格進行審查,并負責組織專家對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水平、業務能力、工作業績、職業道德進行考核評價。
第四條
文博專業初、中級職務任職資格實行認定后,各地不得再行評審。凡通過初、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認定并獲得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文博專業相應級別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和有關規定,擇優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第五條
申報文博專業初、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必須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紀守法,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六條
申報文博管理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五條所列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大專或中專學歷,并從事本專業工作見習期滿。
第七條
申報文博助理館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五條所列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碩士學位獲得者或研究生班結業及第二學位獲得者。
(二)本科畢業后一年見習期滿。
(三)大專畢業后,擔任文博管理員職務滿2年。
(四)中專畢業后,擔任文博管理員職務滿4年。
第八條 ?申報文博館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五條所列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碩士學位,擔任助理館員職務滿2年。
(2)研究生班畢業及第二學位獲得者,擔任助理館員職務滿3年。
(3)大學本科畢業后,擔任助理館員職務滿4年。
(4)大學專科畢業后,從事文博工作滿7年,任助理館員職務滿4年。
(5)中專畢業從事文博工作滿1 5年,任助理館員滿4年。
第九條 ?申報文博管理員專業技術職務業績條件要求:
初步掌握文物博物某項業務的基礎知識及其正確的工作方法和技能。
第十條 ?申報文博助理館員專業技術職務業績條件要求:
(1)考古專業:具有中國考古學基礎知識并初步掌握田野考古的方法。
(2)陳列設計專業:初步掌握博物館陳列內容設計和文物征集、保管、整理研究的基本知識和方法,草擬陳列設計方案。
(3)藏品保管專業:初步掌握藏品保管的理論和規程,在中、高級專業人員指導下,可承擔藏品的接收、鑒選、編目等工作。
(4)文物科技保護專業:在中、高級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參與中小型文物保護項目的科研和維修保護工作,
(5)群教專業:初步掌握群眾工作的基本知識和方法,完成講解任務數十場。
(6)文物鑒定專業:能在中、高級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做好藏品分類、整理、鑒選的一般性工作。
第十一條 ?申報文博館員專業技術職務業績條件要求:
(1)考古專業:熟練掌握考古發掘操作規程、獨立制定調查、發掘方案,并能主持中小型墓葬的發掘;連續 4年上參加考古發掘工作。
(2)陳列設計專業:能在高級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參加中小型陳列、展覽的內容設計或形式設計4個以上(附設計圖)。從事內容設計的,能夠寫陳列大綱、文字說明,選擇組合展品;從事形式設計的,能根據陳列展覽的內容繪制形式設計圖并能將國內外相關的新興科學技術、藝術手段應用陳列、展覽中。
(3)藏品保管專業:掌握藏品保管的基本理論和規程,能承擔藏品的接收、鑒選、編目等工作,并嚴格按照藏品管理辦法對藏品進行科學管理;藏品建檔規范、器物描述準確,帳、卡、物相符,任期內為陳列、科研等提取藏品數百件次。
(4)文物科技保護專業:參與文物保護項目的科研和維修保護工作,在副研究館員的指導下能完成中小型文物保護項目或中小型古建筑維修工作。
(5)群教專業:任期內完成講解任務百場以上,能在副研究館員的指導下撰寫4篇中小型陳列、展覽的講解稿或宣傳材料。
(6)文物鑒定專業:有一定的文物鑒定專業知識,掌握相關文物法規,具有一定的鑒定水平和經驗。能在副研究館員的指導下,做好藏品分類、整理、鑒選。
第十二條 ?對申報文博館員專業技術職務論文要求:
在省級以上CN刊號學術期刊上發表2篇以上由本人獨撰(或第一作者)的本專業有價值專業論文、考古發掘報告、調查報告(每篇不少于2000字);或在省級以上學術研討會上交流論文3篇以上,其中收入論文集1篇以上。
第十三條 ?破格晉升館員條件:
中專畢業,從事文博工作須滿12年,任助理館員滿4年。
大專畢業,從事文博工作須滿5年,任助理館員滿4年。
其任期內年度考核必須獲優秀等次一次以上、并具備本規定第五條所列基本條件外,同時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由本人獨撰(或第一作者)在省(部)級以上CN刊號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有價值論文4篇以上。
2、獲得市級以上政府部門授予的先進工作者稱號,或省級文化、文物主管部門授予的先進工作者稱號。
3、獲得市級以上專業成果三等獎以上。
第十四條 ?年度考核、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與繼續教育的要求:
任職期間年度考核均合格以上,外語(古漢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成績合格或符合有關規定經批準免試者,取得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
第十五條
各市、縣或省直有關單位按現行職稱管理權限分別組建文博專業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認定委員會,其成員不少于9人組成;其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三分之二。職責是制定考評工作方案,審核申報認定人員資格條件,負責對申報人員的認定。認定委員會視情下設若干考核專業組,各專業組成員不少于3人,其職責是分別承擔文博不同專業技術人員的綜合考核工作。
認定委員會和專業組的成員,必須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掌握黨和國家有關文博工作的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專業造詣和修養,一般應具備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六條
考核專業組在對申報認定人員的基本條件、專業條件、業績、論文進行審核合格的基礎上,再進行面試。面試考核內容主要包括講解、實際操作、一本專業基礎知識。考核結果分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第十七條 ?凡經專業組面試達合格以上等次的,可提交認定委員會審議。認定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二及以上贊成方為通過,認定結果按現行職稱管理權限報批。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報文博初、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認定:
(一)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涉嫌經濟或其他問題,正在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
(三)偽造、涂改學歷及其他證件并經查實者,3年內不得申報文博專業初、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認定。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省文化廳、省人事廳負責解釋。具體實施辦法各市制定。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